秘密的“公开开庭”
作者:王才亮律师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昨天晚上,我从北京赶到山东泰安准备旁听山东泰安岱岳区法院对律师高丙芳的第3次开庭,行前向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作了报告。
遗憾的是当地法院采取了秘密的“公开开庭”办法,只安排一个小庭,17个位置已占了13个,只给家属留了4个位置,我也没有办法能进得去旁听。与法院交涉无效,我只有坐在一楼大厅里的律师休息区里休息。
既然是公开开庭却不安排旁听,这显然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的。当地律师协会又联系不上,问了一下当地律师,他们没有办法参加旁听。
鉴于高丙芳律师的这个案件,涉及到中国一大批律师在代理民商事尤其是民工工资催讨的相关法律服务当中的重大争议问题,所以,我当即向全国律师协会报告了这个情况。
为什么要秘密开庭呢?猫腻暴露出来了。一开始开庭时,控方提交了一份证据要辩护人、被告人质证。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这个证据是新证据的话应该及时的交辩护人,而开庭传票要提前三天送达被告人的。当辩护律师张新年提出这个问题,法官张丽即敲槌把张律师驱逐出了法庭 ,这个做法是明显有问题的。
回顾高丙芳案,其实这个坑从工程竣工后,米某起诉赵某和粥店建筑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泰安市两级法院审理后,仅判决赵某承担责任之时就挖好了。由于赵某不仅无力支付,还因他案被抓,生效的判决成了法律白条。问题是此前米某起诉赵某和建筑公司,两级法院凭什么不要建筑公司承担责任?难道他们不知道承包方要将民工工资直接支付民工的规定吗?
附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三款:“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