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就河南某县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一案进行专题研讨
案情概述
2008年,因区域综合整治,当事人与县政府、项目公司签订了《土地置换协议书》,该协议因故始终无法履行。
2023年初,省信访局将此项工作交由县政府办理。2023年6月25日,县政府作出结论报告,明确“因土地手续无法办理,置换方式改为货币补偿”、“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工作专班”。但是,县政府未给付补偿款,也没有作出货币补偿决定,暨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2023年11月,当事人向县政府寄送了《履行职责申请书》等文件,县政府未答复。当事人随后向市政府申请复议。
2024年3月,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责令县政府限期处理。
县政府逾期未处理。
结语
法律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在权利与法律的交汇处,当事人需要充分了解并选择合适的维权路径,以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使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责任。当下级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时,公民有多种维权途径可选。选择正确的路径至关重要。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77、83条之规定,对于此类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本所认为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机关责令县政府限期履行、约谈县政府领导、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2024/05/18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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