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为当事人挽回超千万损失,本所承办的一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诉案终获改判
财产保全错误的司法审查认定规则——一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的成功再审案例
案情简介
Z公司(业主单位)与H公司(施工总包)因建设工程质量、工期延误等发生纠纷。Z公司(业主单位)将H公司诉至法院,请求H公司赔偿工期延误、工程质量等各项损失4900余万元。诉讼过程中,Z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冻结H公司约4900万元银行存款。该案一审判决驳回Z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前案终结后,H公司以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将Z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因Z公司错误保全银行存款,导致H公司以民间借贷弥补资金不足,请求判令Z公司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约2000万元。法院一审认定Z公司前案的部分诉讼请求存在过错、保全措施存在过错,因此造成H公司经济损失,判令Z公司赔偿H公司因错误保全造成的损失1412万元。两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Z公司不服,委托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栗红、李仁杰律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3年3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Z公司再审事由成立,裁定指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23年10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Z公司在前案中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其申请保全未能尽到注意义务,诉讼保全存在错误,但因双方客观存在建设施工法律关系,由此发生争议申请财产保全,无恶意或加害性质,不宜做出非法性质评价,故赔偿损失应以直接损失为限。原审以H公司与案外人的法律关系为依据计算H公司损失,利益显著失衡,与保全错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后果不匹配,Z公司的再审理由部分成立。
综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Z公司赔偿H公司财产保全损失410万元,驳回H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至此,经本所律师代理再审本案得以实质性改判,为委托人Z公司挽回超过1000万元经济损失,案件办理取得圆满成功。本案再审改判,亦是对财产保全侵权损害责任纠纷“过错”“损失”“因果关系”裁判标准的纠正和重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