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才良所成功代理福建远大船业强拆案,被称为“史上最贵强拆判决”,创下国内行政诉讼多个记录,并入选当年全国十大行政诉讼案件之一
2018年,才良所成功代理福建远大船业强拆案,赔偿1.9亿被称为“史上最贵强拆判决”,创下国内行政诉讼多个记录,并入选当年全国十大行政诉讼案件之一
案情简介
福建A船业有限公司是一群怀有产业报国、回报家乡的创业人、民营企业家设立的公司,其设立是为了填补海峡两岸B周边海域没有修船、造船空白,是为了促进两岸经济交流,为了促进祖国的和平统一。A造船厂项目被确立为福建省重点工程,A公司依法取得省政府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2011年,当地强制拆除A公司即将建成的造船厂,引发维权的系列诉讼。
其中: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06年10月27日作出闽政地〔2006〕40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A船业有限公司修造船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同意征收B县北厝镇吉钓村集体所有土地13.1791公顷,以出让方式提供给A公司,作为该公司修造船项目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A公司于2007年2月1日取得B县国用(2007)第070001和第07000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于2008年4月29日取得国海证083570013号、083570014号《海域使用权证书》。2010年8月18日,B管委会作出闽岚综实管综〔2010〕1号《关于金井作业区泊位工程项目涉及征迁事宜的通知》。2011年5月9日,B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组团建设指挥部作出岚综实金组指〔2011〕7号《关于限期拆除金井作业区临时搭盖的工棚的通知》。其主要内容为:限A公司于2011年5月11日下午六时前,自行撤走相关人员,拆除区内所有违章搭盖,否则,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强制拆除和清场,所造成的损失及一切责任将由A公司自行负责。2011年5月17日,B管委会作出闽岚综实管综〔2011〕25号《B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同意收回福建A船业有限公司B县北厝镇吉钓村西尾西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2011年5月18日,经请示、批复后,B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岚国土资〔2011〕34号《关于收回福建A船业有限公司B县国用[2007]第070001和第07000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A公司不服该决定,另案向B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1年7月25日,B管委会作出闽岚综实管综〔2011〕35号《关于金井作业区泊位工程项目涉及征收补偿事宜的通知》。2011年11月18日,B县政府作出岚政〔2011〕59号《B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福建A船业有限公司A船舶修造厂的决定》,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有:“根据B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和福州港B港区总体规划及《B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金井作业区泊位工程项目涉及征收补偿事宜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1]35号),需征收你司位于B县北厝镇吉钓岛的A船厂的全部用海用地,作为福建省重点项目B港区金井作业区1#-5#泊位工程项目建设使用……”。A公司不服该决定,另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该案诉讼期间,B县政府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岚政综〔2012〕29号《B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B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福建A船业有限公司A船舶修造厂的决定〉的通知》并送达A公司。因A公司未对原行政行为撤回起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闽行终字第128号行政判决,终审判决确认岚政〔2011〕59号《B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福建A船业有限公司A船舶修造厂的决定》违法,判决赔偿远大公司在建工程损失198787774元,是史上最贵的行政赔偿案。截至目前,赔偿款已执行到位1.34亿元。。
福建A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诉福建省B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B管委会)、福建省B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B县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4)榕行初字第91号行政判决。A公司、B管委会、B县政府均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高院)提起上诉。2016年7月30日,福建高院作出(2016)闽行终272号行政判决。B管委会、B县政府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即为本案。
案例评析
此案判决之时,是当时最高人民法院所判决的全国行政赔偿诉讼标的最大的一宗。改革开放以来,企业家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然而,由于旧的思想观念和制度依然存在,不注重企业家合法财产保护和人格尊严,乃至侵害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且维权艰难。本案就是例证。为了本案的维权,代理律师从2011年至今,历经八载,经历了三十余次诉讼与行政复议。最终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而胜诉。习主席执政新时代以来,党中央陆续出台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明确“加强政府诚信建设”,“招商引资的承诺应兑现”,“企业家的合法财产应予以保护”,“研究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补偿救济机制”,以保护企业家的信心。福建省委省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贯彻落实中央政策。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1月2日,新年伊始即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明确指出要依法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家财产被征收征用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
正是上述习近平新时代执政理念对企业家合法产权的保护,企业家的维权之路开始顺畅起来。A公司陆续取得交通部、国家海洋局等中央部委的行政复议决定,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多个拆迁文件、征收决定、行政赔偿、行政拘留等案件也都取得胜诉的判决。与此同时,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福建省委省政府、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加大执行力度。本案已经取得执行和解,申诉人B综合实验区管委会、B县人民政府已经自愿履行生效判决,并积极就遗留问题与A公司展开磋商。
结语和建议
A公司的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是在习近平新时代执政理念的保护下诞生的典型案例,是各级人民法院和办案法官依法履行审判、执行、协调职责,付出大量工作和努力的成果。A公司维权案例正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指出的值得总结宣传的“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
建议总结本案经验,总结法律人如何响应中央号召,践行核心意识,服务企业家,保护企业家精神和财产权益。积极探索畅通诉讼渠道,发挥律师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作用,更好的促进社会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