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2009年,才良所为辽宁本溪张剑刺死强拆者案提供法律援助,该案被评为当年度十大影响性案件,被称为中国的“亨利·史威特案”

2008-2009年,才良所为辽宁本溪张剑刺死强拆者案提供法律援助,该案被评为当年度十大影响性案件,被称为中国的“亨利·史威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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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4日上午8时许,辽宁省本溪市华厦房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工作人员王维臣、周孟财、赵君、矫鸿伟、王伟等进入列入拆迁范围的当地钉子户张剑家实施强行拆迁时,遭到张剑反抗,反抗中赵君被张剑刺伤。

 

2008年5月16日,赵君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赵君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肝脏致大失血造成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2008年6月16日,张剑来到北京,在律师王令的陪同下向北京市宣武区警方自首,后被移交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

 

2008年7月初,接手该案的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多人多次前往本溪会见张剑,但明山分局将该案定性为涉及国家机密案件拒绝律师会见。张剑的父母也多次向本溪市、明山区两级警方控告王维臣等人故意毁坏财物,警方不予立案,也没有依法做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后来,在本溪市承办该案的检察官的帮助下,他们才与张剑见了面。

 

2009年3月9日,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书称,张剑和前来解决拆迁事宜的华厦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张剑无视国法,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面对律师的辩护,检察官当庭发表“山水人家”项目是重点工程,是惠民工程,要求被拆迁人不要“漫天要价”的检察意见时,引起旁听席上一片嘘声。律师则指责称,他们面对的“似乎不是代表公诉机关的公诉人,而是开发商的代理人”。

 

2009年3月30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并未当庭宣判。本溪市检察院向法院提出了延期审理的申请,并得到对方允许。

 

2009年4月15日,本溪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时,将拆迁命案当事人张剑55岁的母亲白艳娇刑事拘留,理由为涉嫌在张剑案中作“伪证”。辩护律师王令称,在白艳娇案件中,警方以“已与检察院沟通,可不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劝说张剑妻子信艳说出“实情”,以及通过播放张剑录像,让白艳娇承认曾作“伪证”的行为,皆涉嫌“诱供”,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他表示将就警方“诱导”白艳娇承认与律师一起指导张剑向警方作出“假口供”一事,向有关部门投诉。

 

2009年9月4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张剑之父张志国家房产坐落于由华厦公司承建的明山区新立屯“山水人家”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范围内,隶属于“山水人家”两地块;华厦公司取得上述两地块的拆迁许可证,没有取得政府批准的强制拆迁手续。张剑的防卫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防卫过当”,兼之“自首”情节,判处张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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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剑重抱家人)

2009年9月15日,本溪检察院未予抗诉,法院对张剑的判决正式生效。当日,张剑办理了缓刑手续,还获得房产商50万元房屋拆迁赔偿。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张剑杀人犯罪但未抵命,是我国新时期拆迁纠纷中出现的首例判决,可成为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私权的典型案例。

 

2009年10月30日,辽宁省本溪市拆迁办副主任郭伟在接受《三联生活周刊》采访时称,张剑案发后,本溪市准备出台一份针对暴力拆迁的新文件,拟规定对一系列行为的处罚措施,这些行为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止供暖等违法行为的;采取恐吓、胁迫、打砸、设置障碍阻碍被拆迁人通行、生活等野蛮拆迁行为的;没有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未依法履行裁决程序,非法将被拆迁人房屋拆除的;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默认或支持违法、违规拆迁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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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9-09-21 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