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行政协议篇


一、指导性案例:

1、指导性案例76号: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对行政协议约定的条款进行的解释,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作为审查行政协议的依据。

 

二、参考案例

2、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

——甘肃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政府单方解除行政协议案

【裁判要旨】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行政协议一经订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包括行政机关均应当依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但是,在国家法律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协议履行的基础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协议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法享有行政优益权,可以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造成协议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3、无权处分的行政协议无效

——济南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姬家庄村民委员会行政协议案

【裁判要旨】

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协议性”。对于无权处分的民事合同,民事法律规范中不否认其效力。对于无权处分的行政协议的效力,行政法律法规中并无明确规定,但不能直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认定其有效,因为民事合同中无权处分规定的目的是为保护善意第三人,但行政协议是侧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相反,应根据行政协议“行政性”的属性来判断。行政协议的“行政性”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如需履行在协议签订前对权利主体和合同标的进行调查核实等职责,以确保所签协议符合客观实际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未严格依法行政履行调查核实职责,导致无权处分协议出现的,此时若认定协议有效,则实际权利人无法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或确认无效之诉,纠正错误,对其而言显失公平,故此时应对协议效力进行否定性评价。对于无权处分的行政协议到底是可撤销还是无效,并不局限于当事人诉求,虑及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存在起诉期限的限制,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实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以确认无效为宜。

 

4、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某公司诉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目标而签订的具有招商引资协议性质的协议,虽有部分条款具有民事权利义务性质,但总体上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为基础的综合性招商引资协议;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并非行政机关民法上的权利义务,而系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所行使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因此具有明显的行政协议属性。基于合同约定形成的行政机关违约责任以至赔偿责任,与行政机关因行政行为违法而产生的国家赔偿责任并不完全相同,不以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者确认违法为前提条件。

 

5、行政机关不得滥用优益权,擅自变更协议或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应承担赔偿责任与违约责任

——某公司诉青海省玛沁县政府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案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行政协议,应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及协议约定的权利,并诚信履行协议义务。行政协议因其具有行政性的特征,行政机关在订立、履行行政协议时,享有对合同履行指挥权和监督权、单方变更和解除合同、制裁权等优益权利,但行政机关不得滥用优益权。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行政机关行使优益权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行政机关签订协议后违约行为明显,给相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视情况判决行政机关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6、行政协议中原告履责诉求客观不能实现的,应予以驳回

——高某某诉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履行征收补偿协议案

【裁判要旨】

第一,行政协议被告的履行不能采取严格审查标准。可引入第三方中立标准考察行政权力的行使,根据相关证据认定是否存在确系非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履行不能的情形。

第二,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可参照适用民事诉讼审查路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在法院已进行释明的情况下,当事人仍坚持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对此诉请应予以驳回,如果其提出的其他违约或损失赔偿的请求,是在要求继续履行的基础上要求被告承担填补相应损失的责任,亦应一并予以驳回。

第三,可参照履责类案件的裁判思路分析此类案件裁判方式。当事人履责指向在客观上无法实施,也属于相对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形,可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四,法官需尽到基本释明的责任。法官通过释明可能存在的履行不能情况,让原告采取有目标但又留后路的“继续履行+如果不能继续履行则赔偿损失”诉讼策略以便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对同一问题的同一裁判。

 

7、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行政协议相关问题处理指引

——王某诉海原县海城镇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裁判要旨】

本案争议焦点是行政机关是否能单方变更行政协议。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履行行政职责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行政相对人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行政协议作为公共管理和服务的一种方式,具有鲜明的公权力属性,其特征之一就是具有行政优益性即行政协议当事人的地位不完全平等,当继续履行协议会影响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实现时,行政机关可以单方行使合同变更权和解除权。本案中,王某抢种抢栽致使其与镇政府签订的协议标的发生变化,若镇政府继续履行案涉协议将导致国家财政多支出土地征收补偿款从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故镇政府单方行使了合同变更权和解除权。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被告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后,原告请求撤销该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了国家利益及社会公众利益。

 

8、侵犯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的行政协议无效

——某刻章服务部诉如皋市行政审批局政府采购行政协议案

【裁判要旨】

1.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政府采购合同在本质内容上体现的是行政机关利用行政职权提供的公共服务,属于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可能会影响到市场主体的经营状况,进而对公平竞争权产生不利影响。市场主体在无法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质疑程序进行救济的情形下,不应受到行政先行处理规则的限制,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2.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有多种政府采购方式或者服务方式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增进公平竞争的方式,维护市场在公共服务领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如果被诉政府采购合同妨碍市场主体双向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自由,限制市场主体确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权利,剥夺市场主体竞争交易的机会,损害市场主体交易地位的平等,侵害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依法应当确认无效。

 

9、行政机关解除行政协议的审查认定

——中国某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裁判要旨】

(1)在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过程中,不仅行政机关应当恪守法定权限,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行政协议的相对方也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议的约定,否则行政机关有依法依约解除协议的权利。在行政相对人明确表示无继续履约能力并表明解除合作开发合同的意向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据民事法律规范行使法定解除权并依程序送达,符合法律规定。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国家公共财产,是社会全体成员共同享有的利益,并非政府可以随意处分的收益,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减免或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关于变相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约定因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3)行政协议相对人主张因行政机关解除行政协议或协议部分条款无效导致相关损失,请求由行政机关赔偿损失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是否存在相关损失、该损失与行政机关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是否系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部分条款无效等问题进行审查认定。

2024/04/04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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