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谁拆了我家房子?本所承办的一起强制拆除纠纷案胜诉

在无其他确切证据证明拆除主体的情况下,应首先推定城中村改造法定责任主体即区政府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张某1、张某2与石家庄市裕华区政府强制拆除纠纷

案情简介

张某1、张某2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某村各有一处宅基地并建有房屋。2021年石家庄市政府将案涉房屋所在区域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为推进此项工作,市政府专门下发《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试点项目推进方案》。裕华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将上述房屋列入拟征收范围之内。2022年4月,在没有补偿安置协议、没有批准征收并作出补偿决定、没有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张某1、张某2的两处院落和房屋被强制拆除。

张某1、张某2将裕华区人民政府诉至法院。区政府答辩称,房屋系被镇政府拆除,并提交了某镇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为原告房屋系镇政府组织拆除,该镇党委副书记作为区政府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是在裕华区城中村改造试点项目过程中被拆除,但拆除前并未参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同时,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地方性规定中均将各区人民政府作为城中村改造的第一责任人和责任主体,由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试点项目的各项工作。据此可以认定该城中村改造试点项目系由裕华区政府组织实施,裕华区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又及,区政府在未与原告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将原告的案涉房屋予以拆除,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其行为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综上,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裕华区人民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裕华区人民政府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高院二审认为:“案涉房屋在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过程中被拆除,在无其他确切证据证明拆除主体的情况下,应首推裕华区政府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本案裕华区政府虽主张系镇人民政府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该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裕华区人民政府上诉,维持原判。

2023/12/29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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