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本所承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一块地赔偿3亿元,福建古田县政府为“变卦”买单。

按:2020年7月27日,最高院发布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本所王才亮律师与王令律师代理的古田赔偿案(中国青年报2018年09月28日04版福建古田:县政府“变卦”收地,被判赔3亿入选。

同时,该案也被评为2019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我们认为,通过行政诉讼实现产权保护是实行依法治国,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与方式。我们通过办理代理这个案件,也深深的体会到化解行政争议与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应该是有机的统一,而且前者是基础。只有认真的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争议才能够真正的化解。


202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集中发布涉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大指出,“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2016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强调要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减少公权力对市场经营活动不必要的干预,维持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我国基本形成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与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全社会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保护力度不断增大。但是长期以来,由于观念、认识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产权保护领域仍然存在平等保护各种经济主体的理念未深入人心、保护产权的机制体系尚不完备等问题,在行政强制、征收拆迁等领域,侵害私有产权的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导致行政争议的发生。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重大部署,更好营造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进一步发挥司法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加强对产权保护的司法监督,促进提高全国法院产权保护行政案件办理质效,最高人民法院近期从全国范围撷选了一批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今天正式向社会公布。

该批典型案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坚持对产权的平等保护和全面保护,明确对行政机关侵犯产权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提示各种所有制主体产权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时的救济途径。期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发布,有效推广相关法院的有益经验,提高产权保护精准度,加快建立产权保护长效机制;期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发布,促进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推动完善守信践诺机制,促进构建更加和谐的官民关系,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恒心信心;期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发布,积极传递司法正能量,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使产权的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观念更加深入人心,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

下一步,各级人民法院将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提高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各级人民法院将坚持依法妥善审理涉产权保护行政案件,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和公民的财产权,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与获得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活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长治久安。


古田翠屏湖爱乐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爱乐投资有限公司诉古田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及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7月3日,古田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古田县政府)与福建爱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爱乐公司)签订了《古田县翠屏湖片区项目投资框架协议书》,约定项目总投资约50亿元,用地总面积约1000亩,项目定位为酒店、居住、旅游为一体的现代化高端生态城市综合体。其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2015年4月23日,福建爱乐公司指派庄某某通过公开拍卖竞得首期开发建设用地103084平方米,并与原古田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了土地出让金人民币1.2亿元。2015年5月8日,古田翠屏湖爱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田爱乐公司)成立,作为案涉投资开发项目的落地公司。2015年7月13日,古田爱乐公司与原古田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补充条款),约定由古田爱乐公司承接庄某某之前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全部权利义务。随后,古田爱乐公司进行项目建设,不同程度建设了酒店、附属楼及50余栋别墅并预售了部分别墅。其后,古田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以适应省生态文明实验区建设需要,依照新颁布的水资源、国有林场的有关行政管理规定,按照省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以停止翠屏湖沿线公路内侧地产类开发项目的实施、对翠屏湖高头岭片区规划进行新的调整等为由,叫停了案涉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经营销售。同时,古田县政府成立整改对接工作小组,启动协商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工作。后因收回及补偿事宜协商未果,古田爱乐公司、福建爱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古田县翠屏湖片区项目投资框架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及补偿损失约2.6亿元。

(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因政策、规划、用途等调整,涉案行政协议已无法履行,福建爱乐公司和古田爱乐公司请求解除案涉行政协议应予支持。同时,以相关评估机构对收回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的评估价格作为解除案涉行政协议造成损失金额的计算依据,确定支付给古田爱乐公司的损失金额。为此,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古田县翠屏湖片区项目投资框架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由古田县政府向古田爱乐公司支付302146933元及相关利息的损失;驳回古田爱乐公司和福建爱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经多方组织调解,促成各方就案涉行政协议的解除、企业损失的支付、项目建设用地收回、在建工程的交接、相关购房户及建筑商款项的善后工作等事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根据调解协议,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了《行政调解书》。

(三)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行政协议应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应对符合法律规定解除行政协议给民营企业合法产权造成的损失依法给予补偿,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产权。行政协议具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特点,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适用审理民事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则,因此,属于可适用调解的行政案件。二审法院为认真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实验区建设要求,切实保护好民营企业的合法产权,有效化解和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积极组织各方当事人协商调解。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为双方厘清是非、释明法理,终于使各方取得共识,达成调解协议。不仅有效化解了案涉行政协议的争议,还一揽子解决了因解除案涉行政协议引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解除、土地使用权收回、在建工程交接以及有关购房户、工程款纠纷等一系列相关问题。既为生态文明建设大局提供司法服务,又为民营企业合法产权提供司法保障,促进了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0/07/30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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