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联合执法需慎重,切勿随意“随一杯”——武汉天林公司强制拆除并赔偿案

 

2004年,应武汉市某区政府招商引资,程先生在该区长征工业园投资建厂,创立武汉天林门业有限公司,建设厂房等建筑物约两万六千平方米。

20215月,该地块被划入地铁十二号线凌吴村站点征收红线内。

20215月和7月,天林公司分别收到街道办事处的《关于违法建设限期自拆告知书》和区城管执法局的《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天林公司诉至法院,《告知书》被法院确认违法,《限期拆除决定书》被判决撤销。

2021727日,天林门业公司全部房屋被突然强制拆除。

天林公司将街道办和执法局诉至法院,二机关均否认实施了强拆行为,拒绝对天林公司进行赔偿。街道办指称拆除行为系区城管执法局所为,执法局答辩称案涉房屋的实际拆除人是街道办事处。一审人民法院认定天林公司房屋系由二机关共同实施拆除,且拆除行为违法,判令二机关共同对天林门业公司作出赔偿决定。二机关均不服提起上诉。2023121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本案之前,城管执法局曾在强拆前一周对天林公司作出《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被法院以“依据不足,处罚失当,不符合行政比例和行政行为目的正当性原则”的理由撤销。

在本案与前案中,执法局都对自己成为被告感到委屈。对作出《限拆决定》以拆违代拆迁,执法局认为自己不参与是不作为,参与则违反行政正当原则,处于两难境地;本案中,执法局认为自身没有拆迁工作职责,也不是房屋拆除的受益主体。不应当判令其进行赔偿。

我们当然同意城管执法部门不是拆迁主体,一般情况下也不是拆迁补偿安置义务主体。正因如此,综合执法部门在面对明知违法的联合执法指派或邀请时,要守住自己职权底线,勇于说不。综合执法部门熟知《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当然知道哪些房屋才是应当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知道做出限期拆除决定需要哪些事实依据和程序要件、知道实施强制拆除要等限拆决定起诉期限届满后方可启动、知道强拆有程序,不能不发文书不通知相对人,拉个警戒线偷偷干。……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这种稀里糊涂“随一杯”的“陪同执法”违反了法律,伤害了相对人,激化了矛盾,也损害了本机关的声誉。越权作为,就要承担代价。


本案承办人:王才亮律师
本案承办人:栗红律师

 

2023/12/06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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