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物业管理用房不得擅自变更、出售


本案承办人:李金平律师

近日,本所合伙人李金平律师收到一份胜诉判决。

案情梗概:

2007年A公司投资开发赣州市南康区B小区,2009年开始对外销售,该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坐落在6号楼。2017年12月17日B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依法备案。当B小区业主委员会需要用房时发现案涉房屋已经被他人占用。经查询发现,A公司已将6号楼物业服务用房分割成11间店铺卖给了C某,并于2013年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B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A公司将案涉房屋当作商品房卖给C某是违法,属无权处分,签订的相关商品房买卖无效。于是B小区业主委员会起诉要求确认A公司与C某就涉案商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确认涉案商铺的所有权归B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经南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A公司与C某就涉案205至213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205至213铺的所有权归B小区业主所有。2023年11月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决认为B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管理用房的变更是否损害业主利益提起诉讼。涉案物业管理用房的变更未经小区业主大会同意,也未获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追认,C某也未支付合理的对价,A公司与C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无权处分而归于无效。

律师提示:

1、小区物业管理用一经规划审批,建设单位则不得擅自变更。如小区房屋已经出售,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则归全体业主,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置亦应征得业主同意。本案就属于此类纠纷。有幸的是B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和选出了能干的业委会成员。

2、物业管理用房除必须配备和位置不能擅自变更外,还有面积要求。现实中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足的情况也不少。例如《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最低不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二十平方米。

2023/11/26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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