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因获拆迁补偿1300余万元被判寻衅滋事罪,河南郑州一男子终审无罪
近日,由本所朱孝顶律师、曹宗文律师承办的朱双喜寻衅滋事案二审获无罪判决,财新对本案进行了报道,全文如下:
【因获拆迁补偿1300余万元被判寻滋 河南郑州一男子终审无罪】法院表示,该案不符合敲诈勒索罪“以威胁、要挟手段,强索公私财物”的客观要件,亦不符合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来自财新客户端)https://china.caixin.com/2023-08-12/102092588.html
文|财新冯华妹
2023年08月12日15:15
【财新网】六年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二十里铺村人朱双喜获得拆迁补偿款1321万余元,未曾想到,两年后开发商以被朱双喜强行索要1300余万元为由报案。朱双喜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后被检方指控犯敲诈勒索罪。
2021年7月30日,金水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处朱双喜有期徒刑4年,并追缴涉案赃款1321万余元。朱双喜不服,提起上诉,郑州中院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发回重审。2022年11月25日,金水区法院改判朱双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追缴涉案赃款84万元。之后朱双喜仍不服,继续上诉;检方也提起抗诉,称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畸轻,对涉案款物处理不当。
2023年8月8日,郑州中院改判朱双喜无罪,称本案因拆迁补偿引发,开发商并不是基于恐惧不得不交出财物,而是基于商业利益的考虑答应了朱双喜的要求,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朱双喜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亦不能证明朱双喜实施了敲诈勒索或寻衅滋事的行为,原公诉机关指控朱双喜犯敲诈勒索罪及原判认定朱双喜犯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
拆迁补偿两年后开发商报案
朱双喜今年59岁,是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二十里铺村人。2008年11月3日,郑州市政府批准同意二十里铺村实施城中村改造。2012年12月14日,二十里铺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正式启动。朱双喜家共有四口人,住二十里铺村有一处独立宅院,集体宅基地使用面积0.585亩,宅基地上建有两栋楼房及其他设施。经测量,楼房建筑面积1448.58平方米。按照《二十里铺村城中村改造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下称《安置方案》)规定,朱双喜家的房子被拆除后应得补偿款74万元。
朱双喜表示,因不同意按照上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计算补偿款,他拒绝搬迁,还向相关部门反映二十里铺村城中村改造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合理、开发商河南圣鸿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圣鸿置业”)施工手续不合法等问题。
直到2017年7月17日,圣鸿置业和朱双喜签订三份《二十里铺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搬迁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分别约定圣鸿置业承担朱双喜家缴纳的安置房购房款84万元;补偿给朱双喜家原补偿不足部分的房屋价值款、装修费以及村委会漏登记的附属物等款项,共计1216万元;补偿朱双喜房屋门窗拆工费、家具损失费以及花木损失费10万元。协议外另赔偿朱双喜房屋拆除过程中造成的物品损失2万元等。
2017年7月24日,圣鸿置业还出具承诺书,表示与朱双喜签订的三个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全部属于公司自愿,今后因这三个协议产生的任何法律纠纷,全部责任由圣鸿置业承担,均不影响朱双喜在此三个协议中应该享有的权利。之后,圣鸿置业共向朱双喜转账1321万余元,朱双喜家的房子被拆除。
然而,2019年8月7日,圣鸿置业以被朱双喜强行索要1300余万元为由报案。当月29日,朱双喜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金水区检察院指控称,朱双喜在已按照《安置方案》获得补偿款后,仍旧以赔偿过低为由拒不搬迁,时长近四年。在此期间,朱双喜要求圣鸿置业代其承担安置房购房款并以各种不合理理由索要钱款。圣鸿置业为尽快完成项目开发,减少因长时间拖延开发造成的额外损失,分多次向朱双喜交付钱款共计1321万余元。检方认为,朱双喜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提请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责。
朱双喜及其辩护人称,朱双喜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圣鸿置业给朱双喜的款项系应该支付的赔偿款,朱双喜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金水区法院审理认为,朱双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对检方指控朱双喜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意见,不予支持。2021年7月30日,金水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朱双喜有期徒刑4年,并追缴涉案赃款1321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朱双喜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审判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2021年10月29日,郑州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刑事判决,发回金水区法院重审。
此后,金水区检察院仍坚持指控朱双喜犯敲诈勒索罪。朱双喜及其辩护人则称,朱双喜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没有敲诈勒索和寻衅滋事的故意,朱双喜首先与开发商签署补偿协议,然后与指挥部、村委会签署补偿协议,完全是开发商自愿的行为,没有对开发商实施威胁、胁迫、强拿硬要的行为,该案不符合敲诈勒索罪或者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金水区法院表示,朱双喜既要求圣鸿置业赔偿其损失的房屋价值款、装修费、门窗拆工费、家具、花木损失费等高额费用,又要求圣鸿置业承担其根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及安置补偿补充规定等享有优惠待遇的费用,即向二十里铺村交纳72万元安置房购房款和享受村民福利待遇的12万元费用,共计84万元,圣鸿置业支付款项后,截至2019年朱双喜仍在现场占用活动板房,不予搬迁。由此可以看出朱双喜的行为并非是寻求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是通过上述行为,强行索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因此,对检方指控朱双喜构成敲诈勒索罪及犯罪数额的意见,不予支持,应认定朱双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犯罪数额为84万元。
2022年11月25日,金水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改判朱双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追缴涉案赃款84万元。
检方抗诉
金水区法院重审宣判后,朱双喜继续上诉,称该案由征地拆迁补偿引发,政府工作人员带领开发商多次到其家中协商达成的补偿协议受法律保护,其获得补偿款是开发商主动履行协议的结果,其没有实施阻挠施工、强拿硬要等寻衅滋事行为,应宣告其无罪。
朱双喜的辩护律师曹宗文称,涉案三份补充协议是由政府工作人员带领开发商到朱双喜家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此外,导致开发商项目推进受阻的真实原因是其本身违法建设,不能归责于朱双喜拒不拆迁,朱双喜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没有寻衅滋事的动机和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判决朱双喜无罪。
2022年12月29日,金水区检察院提起抗诉,称法院认定朱双喜的犯罪数额为84万元错误,虽然朱双喜索要每一笔钱款的具体理由不尽相同,但索得钱款的根本原因都是朱双喜拒不搬迁导致圣鸿置业无法推进工作,经营成本激增,承受了巨大压力。故所有钱款的性质都是相同的。金水区法院在三份《补充协议》中选择性认可其中一份补充协议的性质属于刑事违法,但否认其余《补充协议》所涉钱款的刑事违法性,属于自相矛盾的错误认定。
此外,检方还称,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的入罪标准为1000元,金水区法院认定朱双喜的犯罪数额为84万元,量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金水区检察院认为,朱双喜的犯罪数额为1321万余元,在此情况下,金水区法院量刑一年六个月属量刑畸轻,应当予以改判。
金水区检察院表示,认定犯罪数额错误导致对涉案款物处理不当。由于金水区法院认定朱双喜的犯罪数额为84万元,故仅对涉案84万元予以追缴,未对剩余1237万余元予以处理,导致朱双喜仍旧占有犯罪所得,应当对剩余的涉案款项依法予以追缴。
金水区检察院认为,由于金水区法院对朱双喜一案的犯罪数额认定错误,导致量刑畸轻,对涉案款物的处理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提出抗诉。
郑州市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表示,二十里铺村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既有政府授权又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有法律依据,对本村村民具有约束力、朱双喜家房屋拆迁应受该补偿安置方案约束;朱双喜获得1300余万元并非开发商自愿补偿,是被迫答应,是朱双喜强行索要的结果,朱双喜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终审改判无罪
郑州中院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证明朱双喜银行账户于2017年8月2日收到金水区二十里铺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转付拆迁补偿费用,朱双喜在搬迁补偿协议书上的签字日期2013年1月14日系按照工作人员要求倒签,原公诉机关指控朱双喜在已按照《二十里铺村城中村改造搬迁补偿安置方案》获得补偿款后,仍旧以赔偿过低为由拒不搬迁,时长近四年的事实不能成立。
法院还称,本案因拆迁补偿引发,开发商并不是基于恐惧不得不交出财物,而是基于商业利益的考虑答应了朱双喜的要求,与朱双喜签署了三份《补充协议》,且协议系经政府工作人员协调、开发商主动与朱双喜协商的结果。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朱双喜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郑州中院表示,朱双喜实际获取的补偿款虽然远超过按照搬迁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标准计算应得数额,但系双方协商签订协议的结果,并非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也就是说,争议的补偿费,并非明显的不属于朱双喜所有。虽然涉案84万元是朱双喜基于二十里铺村老门老户所享有的福利,朱双喜可以选择购买或者不购买,且购买的费用理应由朱双喜及其家属承担,但经双方协商,开发商为朱双喜支付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至于朱双喜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应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郑州中院认为,朱双喜对拆迁补偿安置不满,不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拒不拆迁的行为客观上虽影响了拆迁开发进程,但不具有刑事违法性;朱双喜虽然信访举报反映开发商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朱双喜存在诬告陷害、恶意信访、违法信访情形,属于正常的信访行为,且有证据证明开发商确实存在违规建设情形,信访有因,即使其信访过程中存在一定过激行为,但无证据证明其行为严重危害信访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不应以犯罪处理。
郑州中院表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朱双喜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亦不能证明朱双喜实施了“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阻挠开发商施工、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案不符合敲诈勒索罪“以威胁、要挟手段,强索公私财物”的客观要件,亦不符合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因此,郑州中院认为,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朱双喜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亦不能证明朱双喜实施了敲诈勒索或寻衅滋事的行为,原检方指控朱双喜犯敲诈勒索罪及原判认定朱双喜犯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对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郑州市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意见不予支持;
对上诉人、辩护人关于朱双喜无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8月8日,郑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金水区法院刑事判决,改判朱双喜无罪。朱双喜表示,下一步考虑申请国家赔偿,并要求追责。
责任编辑:陈宝成 版面编辑:刘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