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问题在破产法条文中没有标准答案,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细细想来都有可争可辩之处。可能公司法和破产法法律实践的魅力就在于此,实践先于法律,实践也远比法律更宏大和复杂。破产立法、司法之于破产实践,不是爹、老师或者领导,而是像马拉松比赛中兔子对选手的陪伴一样,时常跟随、不断总结、适时引领、总是关注,在实践和理论的辉映中积累经验、凝聚共识,踩出一条路来。
掌握附条件的行政行为和附期限的行政行为的异同,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实务中从而加以正确的运用不仅有助于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还有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选择何种观点,无疑就是拷问核心意识和检验法治思维的节点!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含义进行了界定,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部分争议,但是我国幅员辽阔,情况复杂,因此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个案推动法治进步是当下可以选择也是法律人可以有所作为的一种途径。